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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

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

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zhōng huá rén mín gòng hé guó xíng fǎ
词典解释
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,6日公布,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。共二编十三章一百九十二条。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,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。共二编十五章和附则,四百五十二条。第一编总则,规定刑法的任务、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,犯罪,刑罚,刑罚的具体运用等;第二编分则,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,危害公共安全罪,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,侵犯公民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罪,侵犯财产罪,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,危害国防利益罪,贪污贿赂罪,渎职罪,军人违反职责罪。
分词解释
危害:
1.危险灾害。
2.使受破坏;伤害。
公民:
具有或取得某国国籍,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。
渎职罪:
在我国,指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,或徇私舞弊,致使公共财产、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。
第一:
1.等第次序居首位或首位的。
2.形容程度最深;最重要。
违反:
不符合;不遵守:违反原则|违反劳动纪律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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