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领事裁判权

领事裁判权

领事裁判权 lǐng shì cái pàn quán
词语解释
帝国主义国家通过不平等条约,在殖民地或附属国攫取的一种特权,即它的侨民在当地的民事﹑刑事诉讼,所在国法庭无权审理,而由它派驻当地的领事依照本国法律审判。
分词解释
不平等条约:
订约双方(或几方)在权利义务上不平等的条约。特指侵略国强迫别国订立的破坏别国主权﹑损害别国利益的条约。
派驻:
1.委派驻守。如:在老虎山没有派驻任何部队。
2.派遣人员进驻。如:派驻摄影记者。
3.受到派遣驻在某地(执行任务)。如:派驻国外。
法律:
由立法机关制定,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。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,是阶级专政的工具之一。
本国:
1.自己的国家。
2.祖籍所在的都邑。
附属国:
名义上保有一定的主权,但在经济和政治方面以某种形式从属于其他国家的国家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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