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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俄尼布楚条约

中俄尼布楚条约

中俄尼布楚条约 zhōng é ní bù chǔ tiáo yuē
词典解释
1689年,清政府与沙俄政府在尼布楚(今俄罗斯涅尔琴斯克)订立。规定中俄东段边界以额尔古纳河、格尔必齐河、外兴安岭为界。在法律上肯定了黑龙江和乌苏里江流域的广大地区为中国领土。
分词解释
流域:
一个水系的干流和支流所流过的整个地区,如长江流域、黄河流域 、珠江流域。
政府:
即国家行政机关。按管辖范围分,单一制国家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,复合制国家有联邦政府和邦(州)政府。通常指中央政府和联邦政府。
边界:
地区和地区之间的界线(多指国界,有时也指省界、县界):边界线ㄧ越过边界。
乌苏里江:
黑龙江支流。上源乌拉河发源于俄罗斯。长890千米。自河口上溯至兴凯湖为中俄两国界河。中下游江宽水深,可通航。盛产大马哈鱼。
订立:
双方或几方把商定的事项用书面形式(如条约、合同等)肯定下来:订立卫生公约ㄧ两国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订立了贸易协定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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