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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判厅

审判厅

审判厅 shěn pàn tīng
分词解释
旧时高等﹑地方和初级审判厅的通称。清朝末年设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,在京师及各省﹑府﹑县分设高等﹑地方和初级审判厅,审理刑事﹑民事案件。北洋军阀政府沿袭清制,各地仍设审判厅。
分词解释
大理院:
清朝末年设立的最高审判机关。审理不服高等审判厅和地方审判厅判决的案件。北洋军阀政府沿用。参阅《清史稿.职官志二》。
沿袭:
按旧例办事;因循:沿袭成规|沿袭前人遗制。
刑事:
对“民事”而言。有关刑法的。
分设:
分别设置:局下面分设三个处。
政府:
即国家行政机关。按管辖范围分,单一制国家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,复合制国家有联邦政府和邦(州)政府。通常指中央政府和联邦政府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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