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页 > 汉语词典 > 中法黄埔条约

请至少输入1个汉字后按Enter即可查词




中法黄埔条约

中法黄埔条约

中法黄埔条约 zhōng fǎ huáng pǔ tiáo yuē
词典解释
法国强加给中国的不平等条约。1844年10月在广州黄埔的法舰上签订。共三十六款。规定法国享有协定关税、五口通商、领事裁判权、片面最惠国待遇等特权,准许法国人在通商口岸建造教堂,中国有保护教堂的义务。
分词解释
通商口岸:
以前作为互不往来的总政策的例外而开放,根据条约与其他国家进行商业交往的中国、日本和朝鲜的海港、河流港口和内陆城市。
不平等条约:
订约双方(或几方)在权利义务上不平等的条约。特指侵略国强迫别国订立的破坏别国主权﹑损害别国利益的条约。
享有:
1.谓在社会上有所取得。如权利﹑自由﹑声望等。
2.享受。
建造:
建筑;修建:建造房屋 ㄧ建造花园。
保护:
尽力照顾,使不受损害:保护眼睛ㄧ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。



上一个词: 一字千钧 下一个词: 重觞

别人正在查的词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