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诡户

诡户

诡户 guǐ hù
词语解释
宋时权贵为规避税役﹐虚立户名﹐降低户等﹔或将田产等隐寄在别人名下﹐谓之“诡户”。
分词解释
田产:
田地和产业。亦指个人或团体等拥有的田地。
降低:
下降;使下降:温度降低了ㄧ降低物价 ㄧ降低要求。
户等:
古代政府将民户按资产多寡分为不同等级以征收赋税。汉代按财产比例向商人﹑手工业者,征赋税,北魏献文帝天安﹑皇兴年间,将民户分为三等九品,按户等征税,后废;北齐再施行。唐高祖武德六年定天下户为三等,武德九年,又改为九等。宋太祖建隆中,定民户为九等,上四等按等出税,其馀五等蠲免,实际仅五等;宋仁宗至和时,遂行五则法,按资产多寡分为五等。元代分三等九甲,主要实施于中原地区。明代按职业分民户﹑军户﹑匠户三等,但不作为征税的标准。后遂废止。参阅《史记.平准书》﹑《魏书.食货志》﹑《宋史.食货志上五》﹑《明史.食货志一》﹑《续文献通考.户口二》。
名下:
1.名义之下。谓属于某人或与某人有关。
2.用作同位语。
3.犹属下。
4.盛名之下。谓享有盛名。
5.指享有盛名之士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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